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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4日 10时24分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暂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暂行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省高中阶段、高等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报名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坚持有利于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建设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需要,加大教育投入,调整教育资源配置。
  二、完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省有关要求,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制定中考相关政策,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在皖参加高考的政策。户籍、学籍均在我省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报考或在学籍所在地报考;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可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不具有我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并有相应学习经历,可在学籍地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须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为有效。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相关政策自2013年开始实行。
  四、建立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在学籍管理、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沟通、衔接,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防止“考试移民”。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及时了解随迁子女基本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