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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07日 13时25分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参加升学考试
(高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参加升学考试(高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吉林省
参加升学考试(高考)工作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结合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需求和我省高等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
  (二)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调整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高考需求。
  (三)坚持积极稳妥,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引导随迁子女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会和谐。
  二、报考对象、条件及实施时间
  (一)报考对象。
  随迁子女高考考生。
  (二)报考条件。
  1.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当年9月30日计),其随迁子女参加我省中考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或者高一学期转入我省(当年9月30日前)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3年以上,含3年)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完整学业水平考试取得吉林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可在我省就地(高中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和随迁子女,其户口迁至我省一年以上(按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计),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2.进城务工人员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按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当年9月30日计),其随迁子女上一年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或在我省有过高考经历)未被录取的,可在我省继续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3.进城务工人员是经我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通过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县级以上政府文件),其随迁子女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一年以上(按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计),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户籍限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4.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随迁子女,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录取政策。
  (三)实施时间。
  随迁子女高考政策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报考步骤
  (一)随迁子女考生到学籍或户籍迁入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名。
  (二)报名时须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已迁入的考生还需携带《户口薄》)和父母工作、住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审核、验证及登记手续,并填写《吉林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查表》。
  (三)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随迁子女考生登记造册、审查签字。户籍已经迁入我省的,必须查验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由公安机关核实考生迁入时间。
  (四)随迁子女属于应届高中毕业的,由其所在学校整理材料,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学籍、考籍及其父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随迁子女属于往届高中毕业生的,由其所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材料,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其学籍、考籍及其父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五)《吉林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查表》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查。市(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本地区随迁子女报考考生基本信息以市(州)为单位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六)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报名前20个工作日对随迁子女考生资格进行复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合格者允许报名参加高考。未参加公示或审核不合格的随迁子女考生,不允许在我省报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相应制度措施,切实把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教育部门要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教育部门积极争取招生计划,确保我省高考录取水平不因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而降低。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核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保信息。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加强培训,准确把握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相关政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招生阳光工程要求,加强对随迁子女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坚决防止“高考移民”现象发生。凡在随迁子女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灵活运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的宣传。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咨询服务活动,使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舆论引导,为随迁子女高考政策的全面顺利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