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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长谈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8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和《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1988年,湖北省荆州市开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这一首创之举受到高度重视,很快在全国推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被写进法律法规,基本农田被确定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17年过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不断提出新挑战、新要求。设立基本农田示范区,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具有深远的影响。《通知》发出之际,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前不久,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如今,国土资源部提出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潘明才: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精华,是粮食生产的载体和基础,因此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十几年来,全社会逐步确立基本农田的“红线”意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法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各项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进,建设力度明显加大。这项制度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积极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实践证明,根据我国国情,在加强耕地保护中突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一条必须走且行之有效的路子。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正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去年开展的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表明,一些地方的基本农田面积有所减少,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仍较为突出,还有一些地方的基本农田疏于建设和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领导还没有完全树立科学发展观,不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甚至认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保护措施和管理手段不够有力。可见,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去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任务相当繁重。

    从另一方面看,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一直高度重视,提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刚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地方各级政府将会越来越重视“三农”工作。在这个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现在可以用于反哺农业、反哺土地的资金越来越充足。我们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以建设促保护、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新思路和新举措。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创造新鲜经验,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带动“十一五”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记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将在哪些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应达到哪些具体要求?

    潘明才:简而言之,就是在四个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即“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通过示范区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集中投入,加大建设力度,探索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具体来说,“基本农田标准化”是指:在未来5年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须达到10万亩以上,土地要集中连片,田块平整、规则,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达,防护林网配套。这样算下来,在全国设立100个左右的示范区,基本农田整理规模将在1000万亩以上。“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指: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数据资料及时更新,保护标志统一规范。“保护责任社会化”是指: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明确保护责任。为探索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监督管理信息化”是指: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记者:为保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设立示范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地方应如何组织申报?

    潘明才:设立示范区关键是要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地方的工作,决不能为设示范区而设示范区。因此,选择示范区必须做到“少而精”,保证完成示范任务,取得示范效果。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将会成为我们下一步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的“抓手”。

    《方案》明确,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全国拟设立100个左右。在数额的分配上,我们不主张搞成“一刀切”,而是与其他各项政策相衔接,从实际出发,综合平衡,务求实效。13个粮食主产省(区)各设立示范区4至5个,北京、海南、青海等省(区、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至3个。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对13个粮食主产省(区)如此偏爱?这并不难理解。粮食主产区承担着繁重的粮食生产任务,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为调动这些地区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相关政策就应该旗帜鲜明地向其倾斜,打消那种“保护耕地吃亏”的顾虑。按照前不久部印发的《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今明两年,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重点支持东中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等4个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区域、国家确定的13个粮食主产区、非粮食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因此在分配示范区数额时,就理所应当对13个粮食主产区有所偏重。

    示范区不是由县(区、市)自己申请,而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粮食生产地位、耕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等因素推荐。选择的示范区在省(区、市)内要具有代表性,能突出基本农田建设特色,示范并带动其他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拟设立示范区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要求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部对省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后,正式确定示范区。

    记者:看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很有必要,对今后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不知地方有无积极性。建设好示范区有哪些特殊政策?

    潘明才:首先要说明一点,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设立示范区的动议是在总结地方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湖北、河北、福建、江苏、浙江等省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整理、信息化监管等方面都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总结他们好的做法,我们设计了示范区的建设要求。这说明这项工作在不少地方已有一定的基础。我们注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八省座谈会和部内有关单位座谈会,又吸纳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工作方案不断完善。各方面同志普遍理解和支持,一致认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是将“亮点”拨亮,将会充分体现国土资源部门服务“三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应发挥的作用。

    为了搞好示范区工作,我们也注意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方案》从政策、项目安排、技术等方面给予示范区必要的支持。示范区所在地区可以在建设期内每年申报1个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做出安排。此外,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也要根据示范区建设目标和任务,相应安排土地整理项目,确保完成基本农田整理任务。与此同时,示范区还可以争取相关部门有关支农项目的支持。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协调,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使用土地出让金的农业土地开发等支农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区;还可以争取管理经费的财政支持,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解决示范区建设及管理经费。在部、省两级开展的耕地保护监管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我们还将优先在示范区部署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工作。

    记者:搞好示范区工作,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从《方案》看,主要是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工作。为保证示范区工作顺利开展,部、省以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承担哪些工作?

    潘明才:你说得对,今后一个时期,组织领导对示范区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方案》明确:“示范区正式确定后,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开展有关工作。”部将成立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特别强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区、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其出发点是本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有特色的示范区要对本省(区、市)其他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起示范和带动作用。因此,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一方面抓示范区建设,真正成为样板;另一方面要抓示范区经验的宣传推广,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设立示范区的目的。

    对示范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很重要。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定期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做好纠偏改错工作;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的,将暂停有关项目的安排;对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取消示范区资格。此外,部将制定示范区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开展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并及时向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确定为示范区的县(区、市)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按照《方案》要求2~3年初见成效,5年建成。为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应承担和落实具体工作。(王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