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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5日   来源:经济日报

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作为主要方式

G股公司将率先试行股权激励

 

    为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自2006年1月1日办法实施之日起,遵照该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股权激励需要规范

    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长远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股权激励受到市场各方关注。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由于缺乏有关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规范,而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因此,亟待出台有关规则,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同时对股权激励予以规范。

    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与规范也非常重视。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中也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法律障碍业已消除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可以说,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的情况下,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推出《管理办法》正当其时。

    《管理办法》以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为目的,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

    若干重要事项明确

    明确了激励对象与股票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票来源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超过百分之一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强化了业绩要求与条件。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管理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并要求有明确的禁售期限。

    防范市场操纵。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一年的等待期。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管理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行权。

    发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作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提高了股东大会表决的要求,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体现公司自治。从实施程序上来看,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体现了《公司法》修订中公司自治的思路,由董事会制定计划、股东大会加以决策,监管部门只是要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事中备案即可。正是由于自治权的扩大,更需要强调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保障股东权益;股东亦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事务中来,以维护自身利益。

    强化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加大监管和处罚。对于滥用股权激励的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具体的罚则。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同时,对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先试行后逐步推开,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前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境内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是一项制度创新,因此,监管部门拟采取先试行、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以期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同时,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试行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陈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