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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符合11个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刘铮)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今后,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11个条件。

    这是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这11个条件是: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全国一些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事故隐患也随之增加。

    《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另外,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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