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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6日   来源:人民日报

    随着今年北京实行禁改限,许多城市放宽了对禁放的限制,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大增。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春节临近,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司和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

  刘小青 绘

    生产运输———要获安全许可

    对生产企业来讲,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符合相关条件才能生产。

    在运输方面,《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经营销售———市区禁设批发场所

    在经销方面,经营安全是关键。为此《条例》提出,批发和零售的布点应经安监部门审批,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并合理布设市区零售网点。

    禁放限放———县级以上政府决定

    以前,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也有个别地方乡镇擅自决定禁止或限制燃放。《条例》对此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意味着燃放权下放到县一级政府,县以下无权决定限或禁。

    违规燃放———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并在行李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200—1000元罚款,并予以没收;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5万元罚款。(记者 彭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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