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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精神,中国政府网记者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记者:2004年8月28日已经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还要就血吸虫病防治问题专门制定行政法规?

  法制办负责人: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新中国建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1995年,在全国12个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然比较严重,尚有大量的血吸虫病病人和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血吸虫病列为乙类传染病,为血吸虫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比较特殊和复杂,其防治工作与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涉及对特定区域人群的权利保护和行为规范,需要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使血吸虫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条例》,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记者:您提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法制办负责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特点,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实际,我们在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机制。二是遵循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规律,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联防联控,做到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三是坚持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措施相结合。安排实施农机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林业工程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时考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确保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四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加大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力度,体现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关爱。

  记者:过去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一直把杀灭钉螺作为主要措施,现在提出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杀灭钉螺仍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条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同时,通过总结几十年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我们认识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现在有条件和能力,把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作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主要措施之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有关加强人、畜粪便管理的制度。一是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对人的粪便的管理。规定:(1)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2)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3)针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其粪便随意在江河、湖泊中排放容易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问题,规定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二是推行对家畜舍饲圈养,加强对家畜粪便的管理。规定:(1)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2)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3)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记者:血吸虫病的传播受地理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各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不能协调一致将会直接影响防治的总体效果,《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法制办负责人:实践证明,在地理和环境因素相同的地区同步实施有关工程措施,同步开展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同步实施药物杀灭钉螺等联防联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记者:有钉螺地带往往是血吸虫病传播的危险地带,《条例》对加强有钉螺地带的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是最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应当对有钉螺地带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因此,《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划定有钉螺地带并予以公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二是加强对在有钉螺地带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记者:刚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高度关注人民健康,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条例》对此有哪些具体体现?

  法制办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和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措施。一是加大血吸虫病防治经费投入,提高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效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二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三是对检查和治疗家畜血吸虫病的费用予以保障。规定: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