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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来源:农业部网站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这部法有何重要意义?

    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打牢“十一五”发展基础的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出台,这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将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第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通过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工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质量安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是导致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将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更好地拓展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第四、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有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高度关注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呼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必将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二、请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主要填补《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具体内容上监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注意与现有食品卫生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在遵循全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农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三是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大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则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四是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在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体监管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我国现行体制,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五是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借鉴国际惯例,设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强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六是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的服务、自律和监督作用。

    三、请问本法调整后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确立了哪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法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法中要求国务院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法中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五种情形。同时,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措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和地位,请问其意义何在?

    第一、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是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第6条款明确构建欧盟风险分析框架。日本等国近几年颁布的有关管理法律中都明确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因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

    第二、风险评估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基础。风险评估从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实现管理从感性决策到理性决策的转变,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其成为打破或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研究运用的差距性,使该项技术领先国家在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变相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方面占有优势。因此,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请问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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