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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等负责人就烟叶税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2日   来源:人民日报

    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日前公布实施,烟叶税正式开征。

    为什么要征收烟叶税?是否会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增加其负担?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

    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

    记者:今年我们取消了过去一直征收的烟叶特产农业税。为什么又要开征新的烟叶税?

    负责人: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一直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此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

    为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时保留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意味着农业特产税也要同时取消。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失去了法律依据。

    但是,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将会产生一些新问题:一是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一些县乡的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影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烟叶特产农业税收入全部划归县乡财政,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二是不利于烟叶产区县乡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当地经济的培育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等基本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动。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对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利;三是不利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向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

    记者:征收烟叶税,会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负责人:该条例共十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2.烟叶税的征收环节为烟叶收购环节;3.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的收购金额;5.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等等。

    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另外,烟叶税的税率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也是20%,税率没有改变。因此,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全国实行统一税率20%

    记者:烟叶税征收,为什么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

    负责人: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基本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水平。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烟叶属于特殊的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记者 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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