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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30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6年9月2日,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日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尤其是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迅速。单位能耗极高的重化工产业在支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能源需求,旧有能源体系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由此产生的资源、环境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指导下,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科技三位一体的安全保障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国家相继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对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范围、工作程序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往往做法不一,存在一些监管漏洞,给建设单位带来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实施机关及其实施范围,规范许可的内容、程序和相对人的行为。

    问:起草《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起草《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贯彻落实“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事求是。

    《办法》主要突出了三个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严格安全准入条件的原则;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操作性强、方便企业的原则。

    问:《办法》在规范和促进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发展方面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在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家分别设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办法》对这些安全许可的事项、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还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的有关安全许可进行了衔接。这对规范安全许可的实施工作,促进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说石油和化学工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充分吸收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中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弥补了已发现的一些监管漏洞;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主体,这将有助于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三是进一步理顺了现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安全许可之间的逻辑关系;四是在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危险性,建设项目固有的危险程度、安全条件和申请资料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将有利于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发展;五是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出发,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安全许可的实施工作提出了专业化要求,这将有利于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将风险控制在预想范围之内。

    问:《办法》要求对哪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许可?

    答:凡是用于生产(或过程中产生)、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范畴,任何企业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办法》。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为什么将“过程中产生”也视作生产?许多化工生产(化学品制造)过程十分复杂,在化学反应过程中会同时产生一些危险化学品。尽管这些危险化学品不是制造者的目的产品,但这样的生产过程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的危险程度是一样的,不能忽视其可能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因此,这类建设项目也应视作生产建设项目,适用于《办法》。

    另外,《办法》还对某些特定生产方式和特殊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作出了排除规定。如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都不适用于《办法》。

    问:《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采取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明确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内容,同时要求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或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二是要求建设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三是要求建设单位选择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施工;四是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周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或使用方案,并在试生产或使用前将试生产或使用方案报送实施机关备案;五是引入了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价和专家参与的机制。采取这些举措主要是为尽量避免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可能出现的安全方面先天不足问题,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问:《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许可的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着“方便、高效、节约”的原则,为避免重复审查,降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成本,《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许可的衔接作出了规定。一是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与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是省级局、地市级局)共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是企业通过竣工验收后,需在申请时限内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三是不再对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进行安全评价,申请材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文件链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