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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就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近日,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了《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理解有关政策,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对粮食库存的监管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库存数量是否真实、质量是否完好,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工作。为摸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2000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决定。各地、各部门的13万多人参加了这次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部门最广、动员人员最多、清查最彻底的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检查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与此同时,国务院要求建立有效的粮食库存检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清查办法,实现清仓查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自2001年开始,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都进行库存联合清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了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了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完善了规章制度,使粮食库存规模和结构更加合理。

    随着2003年《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出台,特别是从2004年开始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粮食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加大,粮食库存的检查对象也由原来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变成了现在面对全社会各种所有制的粮食企业。新形势对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与科学化,2006年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了《办法》。同时,粮食局还组织编写了配套的检查规程及相关软件,并在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中进行了试用。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由正文及附件两大部分组成。正文分六章,共计二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和实施、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检查结果的处理及附则等。附件部分包括《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等三个操作规程及《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从专业技术层面规定了实物检查、账务检查、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法、步骤、要点及汇总表格样式。

    问:《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办法》兼顾了各种粮食库存检查形式,强化了粮食库存检查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检查结果的汇总、报送机制;建立了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办法》主要适用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以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组织的、对辖区内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可参照《办法》执行。

    问:《办法》规定的粮食库存检查对象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以往粮食库存检查的对象重点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进一步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职能,因此,库存检查的范围涉及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办法》中所指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

    问:《办法》对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对质检机构资质有何要求?

    答:参加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复查和抽查阶段的人员需通过国家粮食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国家粮食局授权。

    问:《办法》对粮食库存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粮食库存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分为事后处理和现场处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将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由执行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完成。

    同时,《办法》规定,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问:如何评价《办法》出台对规范和促进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粮食库存检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贯彻落实。与以往相比,今后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内容更加全面,程序更加严密,操作更加规范。《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政府部门更加准确地掌握库存信息,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有力依据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更有利于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和确保粮食安全,有利于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文件链接: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