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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需充分考虑国情进一步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0日 14时41分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争论焦点不应该是存废之争

    开征有合理性取消暂不可能

    目前迫切需要确定其起征点

    增加税种专项支出的透明度

    近期,在历经多年存废之辩后,利息税问题又再次引起关注。

    回顾历史,1950年和1980年我国曾经两次出台利息税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未执行。自1999年11月1日起利息税恢复开征,税率为20%,至今已有近7年时间。在此期间,利息税存续与否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众所周知,1999年恢复利息税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居民花钱,来扩大内需。而2004年11月,商务部却同样以刺激内需为理由来建议取消利息税。由此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利息税态度的微妙差异,并且居民储蓄的不断增长也表明恢复利息税的初始政策目标并未实现。

    在社会舆论中,不少人认为利息税无法起到释放居民储蓄这只“笼中虎”的作用,而且作为一种“穷人税”对低收入者造成更多负担,没有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此外,部分专家认为利息税难以取消,原因是利息税现在是以获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利息税主要用于中低收入者生活改善等。

    在此,必须承认这些观点都有正确的一面,问题在于争论的焦点存在偏差,换句话说,利息税的争论不应该放在存废之争,而是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如果从中国国情和税制改革趋势来看,要取消利息税,暂时来看不太可能。一方面,征收利息税逐渐为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且与个人所得税调整密切结合在一起。这表明随着各国经济货币化程度提高,利息税开征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财税部门的利息税政策目前实际上只是考虑筹集财源,并形成专项资金支出。要取消几百亿元的税源,必然受到相关利益主体的强烈反对而变得不现实。

    那么,为什么利息税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说到底还是税种要素设置有问题,还需要更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并进一步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事实上,东西方消费习惯的差异,决定了利息税在中国有更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低收入者。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居民储蓄率一直很低,低收入者更是很少有储蓄存款,只是依靠各类消费信贷来维持现金收支平衡,因此利息税事实上的影响面不大。而在中国,高储蓄是多种经济、社会和体制原因造成,并且“越穷的人越要储蓄”,由此利息税的影响更加复杂。如果政策制定者考虑不到这些差异,把利息税简单化,往往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各国利息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是逐渐与个人所得税结合起来,通过综合征收来使纳税额与个人收入能力相对应。就目前财税部门的政策倾向来看,已在未来税改思路中把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考虑在一起,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推进这一改革。与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一个好处,是能通过适用累进税率而体现公平原则。现有比例税率无法体现税收原则中的纵向公平,储蓄越多、适用税率越高,才能真正反映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时至今日,我国的利息税政策始终没有纳入“公平”目标,因此在征管中有很多不足之处,事实上这是各国利息税制度不可缺少的一环。如在德国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马克、已婚者低于1.22万马克可以免交利息税。瑞典在征收利息税同时,为那些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我们目前最为迫切地是应考虑确定一个起征点,各地区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浮动,结合实名制改革进行征收,尽可能使存款较少的中低收入人群免受利息税影响。同时还应考虑对特定人群予以免税待遇,如农民工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等。为了鼓励消费信贷,对相关支出可以在利息税中进行适当抵扣。诸如此类措施,无非就是使利息税从“穷人税”变成“富人税”,并真正能刺激消费。

    最后,与其他税种相比,利息税对个人存款收益的减少更容易直接感受到,因此如果税制设计不够公平,对低收入者不满情绪的刺激将被放大。考虑到利息税的特殊性,有必要增加利息税收入相关的专项支出的透明度,如果在预决算中真正体现出利息税收入用于对低收入者的公共支持,那么公众也会更易于接受利息税。(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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