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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就《药品广告
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答: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1995年由原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章。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施行,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药品广告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都发生了变化;其次,由于国家实行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方式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措施尚需补充明确。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工商总局,结合当前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办法》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办法》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办法》增加和明确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二是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问:如何理解“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这一规定?

  答:在《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内容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只撤销其被篡改的那一个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而该药品已取得其他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仍可以发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为规避监管,同时申请许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文号后,该产品改用其它版本的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品监管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在继续发布该药品违法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达不到震慑的作用。因此,《办法》规定,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监管部门将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这意味着该药品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如继续发布药品广告的,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处罚力度和加强药品广告审批与监管方面,《办法》有何新的规定和举措?

  答:首先,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成本低,收益大,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制作和发布单位等形成紧密的利益链条,给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针对违法药品广告中“经济利益”这一最为关键的环节,《办法》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必要的行政强制控制决定。把药品广告与所涉及的药品挂钩,通过采取对辖区内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实行暂停销售、加大对其抽验的力度和监督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第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规定了当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二是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广告审批机关的职责。

  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办法》?

  答:首先,要严格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对审查有问题的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复审制度》的规定,坚决予以调回复审。其次,大力推行药品广告政务公开,“通过药品广告电子政务系统”实现药品广告在线审批和备案,审批后的药品广告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公正、公开。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文件链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