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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 而是"职责"、"义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0日   来源:半月谈

    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中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表示,对于实施政务公开已有10多年历史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信息公开不只是“承诺”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都在推动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但许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做某种“恩赐”。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老百姓没有办法,也没地方说理。条例的制定将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公众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条例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条例明确,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乡(镇)人民政府还要重点公开八类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老百姓可“依申请公开”

    实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和创新。就程序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程序比较简单,如公告栏、便民卡、记者招待会等,并且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形式。

    依申请公开就是指,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四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民知情权不容侵犯

    专家认为,就救济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一般都没有法定救济途径,只能采用传统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如果发生公民合法知情权被侵犯的情形应该怎么办?条例提供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记者 孙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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