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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护航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记者田雨、周婷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是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确定的三项原则。

    这部法律的施行,将加强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

    家长也不能随意查看孩子日记

    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否随意查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严格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必须保证未成年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基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这一立法精神在不久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得到体现。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

    家长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法律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卫生部的统计显示,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基于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尊严

    “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关罚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针对不少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律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我国1999年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

    针对这一实际,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许多家长出于落后习俗或其他考虑,早早地为孩子订立“娃娃亲”。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出发,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