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解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听证原则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原则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据倪寿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发放庭审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须作出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一规定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进一步通过审判活动增强司法宣传教育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文件中也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倪寿明表示:“此项规定旨在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据介绍,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向公众作出自由旁听庭审的承诺。

直播庭审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审直播、转播予以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评价说:“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10家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尝试庭审直播。

    除庭审直播外,公开裁判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从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在14日公布的司法文书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从判决书里,案件判决的内在逻辑关系、适用法律的恰当与否、量刑的准确程度、审理人员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于天下。”倪寿明说。

案件不公开审理须合理判断审慎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

    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应主动履行六项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

    这六项告知义务是:

    ——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方便群众及时知悉案情进展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保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是公开审判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审判公开须遵循三原则:依法、及时、全面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针对“依法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针对“及时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全面公开”提出具体要求:“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明确提出三项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还是首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三项基本原则是对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明确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意见》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文件对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的,要按照三项原则精神坚决执行具体要求;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的,要按照三项原则精神自觉地做好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