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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6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洗染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洗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目前我国洗染行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答: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传统服务业的洗染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洗衣难”局面。在社会化投入和市场化竞争的推动下,洗染行业已经形成产业规模,据有关测算,目前全国有专业洗染店(厂)约15万家,从业人员近100万,年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除为百姓提供洗衣服务外,洗染行业还广泛为宾馆饭店、餐馆、医院、学校等单位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目前洗染行业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洗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一是市场秩序较乱,存在大量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洗衣店,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不事先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不按照加工和服务程序操作,洗染效果达不到质量要求,个别甚至存在欺诈行为(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诈骗、水洗冒充干洗等);三是使用落后的非环保型设备,废水、废气和废物排放超标,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四是消费者投诉率居高不下,连续几年位居生活服务业第二。

    问:《办法》对洗染企业经营活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第一是要求经营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要求洗染企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

    第二是明确禁止洗染企业从事以下欺诈行为:

    (一)虚假宣传;

    (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

    (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

    (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坏的事实。

    第三是对于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收衣检验、保管、服务凭证等经营环节,对经营者提出程序和规范性要求。

    问:《办法》从环保方面对洗染企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是设备方面,《办法》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二是洗涤用品方面,《办法》规定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第三是污染物处理方面,《办法》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雨水管线等。

    问:请介绍一下经营者备案制度,有什么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名称、营业地址、营业面积及从业人员等信息。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洗染行业的发展状况,以便更好地为行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保值清洗

    保值清洗是指消费者对于一些贵重衣物,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对服务内容、清洗费用和保值额做出书面约定。对于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或者洗涤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问:洗染企业违反《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什么处罚措施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洗染业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注册登记,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可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相关链接: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