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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4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很多网民给予了积极评价,也有一些网民对《条例》的一些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或不解。为帮助广大网民更好地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人事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条例》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很多网民在网上表达了欢迎和期盼的意愿,认为这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也体现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规范行政行为的信心和决心。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我们注意到了互联网上关于《条例》的热烈讨论,对广大网民给予《条例》实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正如有的网民所说的那样,《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件大事。《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颁布《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在对《条例》表示肯定的同时,也有网民对《条例》能否真正落实,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存在一些疑虑,那么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网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已经公布,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我们也深感责任重大。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从严治政,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坚强决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人事部已下发通知,作出了具体部署。一是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三是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对照《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法规政策,视情况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是贯彻实施《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五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问:网民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作风非常关注,请问《条例》的实施能否在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切实起到促进作用?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从总体上看,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作风是好的,但是,在少数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上的确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等。群众将这些问题的表现形象地称之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针对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我们相信,《条例》的实施将对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问:网民对《条例》中规定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普遍表示欢迎,请问制定这一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担负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挥和贯彻执行的重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社会管理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通过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道德素质,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出于上述考虑,《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为推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一些网民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处罚问题比较关注。无论是在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在20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纪律责任。在这次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对存在的"包养情人"问题又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的处罚予以强调和明确,于是在《条例》第29条中予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从严惩处此类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那种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要区分情节轻重,只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认识,是对条文的规定存在一些误解。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从严管理,量纪幅度如何把握?

    答:《条例》贯彻了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并按照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对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公职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二是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是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从纪律惩戒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的经验,《条例》对能够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难以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规定了量纪幅度,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处分的种类。

    在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时,要遵循错罚相当原则,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的特权,逃避处分;又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重处。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另外,我们将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约束纪律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以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文件链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6月1日实施 治理行政不作为

    一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他还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吗?在以前,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明确,有的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现在,这种做法被绝对禁止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有关专家说,《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