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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反垄断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执法机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宇、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黄建初说,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黄建初解释说,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也是使法律有一定的前瞻性。国务院可以依据职权确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黄建初认为,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能够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能使反垄断法在正式颁布后得到顺利实施。

    权威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记者 王宇、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

    黄建初说,我国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够,很多产业的产业集中度不够高。因为产业集中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通行的原则。

    黄建初解释说,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黄建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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