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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就加强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建设通知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7日   来源:文化部网站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建立了一批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是我国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发展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是新形势下音像市场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完善音像市场体系的重要组织措施,是音像市场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健全监管体系重要环节,也是提高音像企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部分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已经成为规范和繁荣音像市场的重要力量,在推进音像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高度重视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和发展作为音像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研究制定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的整体发展规划,积极引导音像分销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分销协会(商会),并为其在行业内发展会员提供支持。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其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进一步提高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企业的社会地位,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充分发挥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把本属于行业自律的职能和适宜于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给协会(商会)承担。在出台涉及音像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征求和听取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协会(商会)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要有步骤有选择地建立政府购买协会(商会)服务的制度,对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费用。要通过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使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成为音像市场的研究者、政策措施的建议者、企业利益的维护者、行业规则的规范者和市场规范的协调者,努力使协会(商会)成为会员的维权之家和温暖之家。

    四、积极拓展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职能。要根据协会(商会)建设的实际情况,支持协会(商会)扩大服务范围,拓宽服务职能,积极开展有利于音像市场发展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音像分销企业的培训、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以及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协会(商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配合、协助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独立依法开展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三)参与有关音像分销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音像分销行业规划,开展音像制品的鉴定,制定、完善和推广音像制作人、出品人等行业制度和品牌建设;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音像分销行业的统计、分析、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等工作;

    (六)制定章程及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可以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也可以建议并协助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对自律严格、守法经营的企业经予以表彰或奖励,大力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七)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协会的先进作法,在维护会员利益,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八)指导、帮助音像分销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培育音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五、大力加强音像分销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协会(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劳动人事制度建设,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有偿服务的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民主办会,公平办会,对大小会员一视同仁,积极推进政会分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把协会(商会)建设成为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服务有效、运作规范、凝聚力强、与国际接轨的行业组织。  

    欢迎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音像经营单位、行业组织和有关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意见于11月25日前反馈我处。电话:010-59881898,传真:59881899,E-MAIL:qisongqiso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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