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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9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节能减排授信
工作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能源资源消耗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能源资源不足和环境状况恶化与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一五”以来,国家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既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也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

    今年以来,国家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对各地和各部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银监会充分认识到金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将《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项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中国银监会根据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高耗能、高污染风险,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认识节能环保领域中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信贷政策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总体目标的协调配合。二是积极联合环保部门,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与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三是督促地方银监局加强对所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环保授信工作的指导。四是积极借鉴学习国际良好做法。五是搭建节能环保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节能环保信息服务工作。

    为了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银监会出台了一系政策措施,目前颁布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就是一个具体体现。《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合理控制信贷总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问:起草《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意见》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化科学发展观统领银行授信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为指导思想,提出:

    一是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业在我国融资格局中居于核心地位。项目建设、生产发展、物资流转都离不开银行业资金的支持。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通过信贷政策,积极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

    二是要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节能减排战略的提出为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指明了方向,银监会将指导银行业抓住这一战略机遇,把信贷结构调整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三是要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石油加工、化工等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银行业信贷资产构成潜在风险。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有预见性地化解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四是要落实银行的社会责任,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性是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银监会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商业利益、实现持续经营的同时,勇于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提出了哪些重点把握内容?

    一是从战略上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各类风险。要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二是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三是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是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五是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问:《意见》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在起草《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宏观部门,以及部分中资、外资商业银行的意见,同时还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国际组织进行了沟通。因此,《意见》既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又包含了一些先进的、引导性的理念要求。主要为:

    一是提出了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同时,又经营着信用、传导着政策、调配着资源,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因此在承担社会责任、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另外,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社会责任。金融机构改变过去单一地强调对股东负责的理念,开始主动地履行对经济、对社会、对环境的三重责任,这是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全球趋势。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节能环保工作的作用和社会责任,致力于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责任,追求更具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出了“三个支持”、“三个不支持”和“一个创新”的新要求。“三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为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支持。“三个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支持,对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支持,对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不支持。“一个创新”: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

    三是提出了“名单制管理”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对授信行业、授信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也就是列出哪些是要重点控制风险的行业、企业,哪些是坚决不能授信的行业、企业等等。

    四是提出了引导性的新要求。由国际金融公司倡导并牵头联合一些国际大型活跃银行制定的《赤道原则》,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准。目前,共有56个国际活跃银行承诺采用《赤道原则》,并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的安排。这些银行提供的国际项目融资约占全球总额的85%。我国目前尚无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但《意见》吸收《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要求。即,有条件的大银行可以参照国际良好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在项目融资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一套先进的、科学的、有预见的制度措施。

    五是提出了能力建设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六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7]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本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化本机构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

    (一)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

    三)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

    (四)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

    (五)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 授信政策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银行业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银行业机构在进行合规审查时,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业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营资金;对境内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督促建设企业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保及相关法律,遵循对国际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国际良好做法。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

    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

    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自主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上述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授信企业要加强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寻求各种方式缓释与耗能、污染有关的合规与授信风险,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资本金比重,发行中长期公司债(企业债),加列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和投改计划,并以有效益的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现金流作为授信的质押,还可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投保建设期保险,投保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授信企业和项目,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加强管理,分散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对授信企业和项目偿还能力的影响,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现金流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订立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条款,包括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款,未履行承诺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同意加速回收贷款或中止贷款的条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的条款等,并严格监控违约风险。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积累与耗能、污染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培养和引进有关专业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将把节能减排授信作为银行业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比例大、增长速度快的银行业机构将安排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将要求外部审计师关注被审计的银行业机构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项目有关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银行业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