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解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4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就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什么还要出台《规定》?

    答:1999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随后相继颁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对严肃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但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近年来非法生产、瞒报事故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定性不清、不准,有关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查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一些地方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解的偏差,对煤矿事故调查权限存在争议等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特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规定》。《规定》既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工作要求。

    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结合近年来各地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问题和实践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方面的规定。

    二是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纳入到《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今年国庆期间,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考察时对事故查处作出了重要指示:一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要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要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这三条重要指示,是事故查处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四条中专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问:《规定》对煤矿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体要求?

    答:《规定》强调,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定》对煤矿事故批复结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批复结案。按照煤矿隶属关系,一般情况下,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规定》还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问:《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规定》在严格恪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深化,体现可操作性,特点比较明显。可概括总结为:一个明确、二个界定、三个增加、四个提高。 一个明确: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实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强调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调查组高效地搞好事故调查。

    四是提高了有资质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的责任意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总的来说,《规定》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既贯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本规定,又对煤矿事故调查补充了细化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信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规定》的实施,将会进一步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