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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档案工作者在京开会 共研档案管理法规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2日 20时02分   来源:档案局网站

    12月2日—3日,第二届中韩档案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韩国国家记录院、中国国家档案局及有关省市和单位档案部门的代表围绕“以管理电子文件为背景的档案标准与法规建设”展开讨论。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和澳门历史档案馆的同行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研讨会。

    中国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研讨会开幕式讲话指出,本次研讨会选择档案标准与法规建设作为主题是非常及时和恰当的。中国国家档案局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适时提出了在中国档案工作中建立“两个体系”的要求,即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要建立“两个体系”,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现有档案工作法规制度进行重新审视,需要修改那些重物轻人、重事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的相关规定,修改那些忽略普通人的档案和不利于普通人利用档案的不合理条款。

    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着手进行《档案法》的起草工作。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修改。目前,中国国家档案局正在开展立法调研,着手对《档案法》再次进行修改。在研讨会上,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及其职能,电子文件管理的相关法规及内容,并对电子文件系统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中韩两国自1997年签署档案工作交流计划以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在众多领域建立了友好协作关系。为进一步拓宽合作的范围,双方决定举办中韩档案管理研讨会,并于2007年5月在韩国首都首尔举办了第一届研讨会。

    韩国国家记录院是韩国集中管理公共机构永久性档案和文件的机构,负有对公共机关的文件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务员进行文件管理教育培训之责。上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注重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建设“参与政府”、“电子政府”的目标,努力扩大国民对政府运作和政府信息的知情范围。为此,韩国1996年12月制定颁布了《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信息公开申请人和公共机关的义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异议复请程序、设立信息公开委员会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又出台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法令,如1997年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施行令》、《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施行规定》,1999年的《公共机关记录文献管理法》等。

    中韩两国在中央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能及档案管理标准体系(包括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方面有许多共同点。韩国代表表示,韩国的档案管理体系建设中借鉴了中国许多成功的经验,具有起步较晚、发展很快、程序严谨、机制健全、实用性强等特点。

    中韩两国档案工作者还就两国历史档案资料交流与数字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国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段东升在研讨会闭幕式上强调,中韩档案管理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中韩双方的友好合作迈上了新台阶,拓宽了国际视野,搭建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实践再次证明举办两国间研讨会的形式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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