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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呼声与建议:税收优惠多向促进就业倾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04日   来源:工人日报

    税收鼓励增加就业岗位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职工董事 姚桂清

    我想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提点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但实际情况是,国家税收并没有按照企业吸收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或企业所得税减让,没有达到鼓励其安置更多人员就业的目的。

    比如,对于建筑企业、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吸纳了许多下岗失业人员,但这些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无减免。还有的企业安置了富余人员或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企业税收照样一点儿不少,北京大兴区一家中型企业去年吸纳了150多个失业人员,但仍然纳税200多万元。

    【建议】

    直接鼓励增加就业岗位,应是今后相关税收政策的重点。

    比如,企业如果新增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应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同时,给予第三产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支持。公共就业机构免费服务应加强

    ●北京永康格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炳金

    我认为促进就业需要政府支持+个人努力+企业责任,这几方都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政府支持责无旁贷。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但这方面政府做得还不够。

    比如,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但从目前的政策看,扶持的范围还是太窄。据劳动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过各项政策优惠的比例不超过20%,其中享受过减免税的只占18%,享受过小额贷款的仅为8%。许多下岗职工做点小生意,还常常遭遇乱收费。

    再比如,服务型企业岗位比较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可按目前的政策,服务型企业要想得到政策优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必须达到六成以上。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样的规定门槛过高,很少有企业能够达到。

    【建议】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希望还能具体细化,特别是政府如何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另外,草案中有关“政策支持”,也希望能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如对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和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等。各部门、各方面应把扩大就业作为工作的一项长期目标,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时,以就业为重要的基础性约束条件,求解具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措施。灵活就业不能逃避法律义务

    ●北京万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贵新

    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目前的现状是,没有一条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法律条文。很多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对非全日制和小时工来说,节假日甚至星期日工作往往不能作为加班对待。

    【建议】

    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二十二条,我个人认为这一条太笼统,希望对如何防止用人单位逃避法律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对受雇于大中型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劳务工和季节工,重点应放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以防止用人单位在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的同时逃避法律义务。

    建立和完善针对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的信贷和担保制度,切实解决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创办企业和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的问题;在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方面降低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市场进入标准。这样,对他们吸纳灵活就业人员有好处。(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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