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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体制等问题进行研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5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6月5日15时,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信贷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三农迷]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发展现代经济的必要的金融工具,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的载体,是提高农户信用交易地位的组织,是商业银行回归进村入户的中介传导组织,是国家帮助农民和扶持农业的重要抓手,这么重要的组织,在第二批试点中确只有一家机构,是不是被边缘化了?在第一批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中,资金来源渠道不畅已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主要障碍,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机构融资作为资金来源。我的问题是,银行机构如何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还没有政策规定,事实上这个政策一年多还没有落实下来?仅仅依靠农民自有存款,是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最近我对30多家民间自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调查,90%以上成员是需求贷款,互助社放收非常好,就是没有资金.而银监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也安排了向银行机构融资,但还无法执行,如何解决,什么时间能解决?第三批试点是否能回应农民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期待,加速市场准入,是否考虑在县内成立此类联合组织(联社\协会)增强自律和联合交易能力?

    [臧景范]银监会在初期6省区试点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31个省份,为确保试点效果,严防出现新的风险,所以,原则上每个省确定的试点地区有2个。申请人在试点地区设立哪种类型的机构是申请人的自主权利。银监会对设立多少家村镇银行、多少家贷款公司或多少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指标限制,完全由投资者在对当地经济发展金融需求情况充分调研论证后自主自愿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的少,也跟很多同志不熟悉这方面的政策有关。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根据社员的自愿,为什么要设立这类机构呢?就是考虑到有一些村、镇,那里在商业上不可持续。他们设立以互助形式为主的资金互助社,就是吸收社员内的存款,在社员内发放贷款,如果后续资金来源有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对其融资。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一定非得在贫困地区设置,比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全可以以合作社为单位组成或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那些发展态势比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流量很大。比如黄牛合作社、黄瓜合作社等以农副产品产供销等为主成立的合作社,他们内部组成一个资金互助社,也可以较低成本解决其内部资金需求。这类组织不能吸收除社员以外的其它公众存款。目前已经开业的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有的就办的很好,效益也不错,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内部成员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服务。

    当然,对这类机构,我们在相关政策上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如融资问题、监管体制问题等。当这类机构发展较多时,对这类机构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他们分散在偏远的农村,路途较远,信息化设施也比较落后,甚至有些工作人员金融知识掌握的程度也很不平衡,所以对他们的监管就显得比较困难。目前我们对这类机构实施审慎监管,主要是吸取过去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从目前状况看,对这类机构的监管有必要,也有能力,因为银监会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员都在基层。从目前来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不成问题,但是如果发展到几千家上万家,监管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我们已经注意到这类问题,并正在根据机构发展情况进行监管体制、监管科技等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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