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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6月20日15时,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左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民 了望周刊]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人民的命运和发展,《条例》的实施必须体现责任和义务的归属,以体现法规的刚性。在责任落实上,《条例》做了哪些规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将如何处理?

    [左力]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有权必有责,条例对各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主体,包括落实政府的责任,规定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需要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在条例第三十五条特别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责任,这个责任已经非常具体了。对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如果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的责任还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对于责任的追究也是非常严格的。在下一步工程建设中,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条例也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后面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的话,肯定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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