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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在确保无人类生命迹象前提下清理地震灾害现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6月20日15时,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副司长左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民 神州感叹]地震发生后,灾区变成一片废墟,恢复重建首先会遇到废墟清理的问题。在清理过程中,如何处理清理与保护的关系?对于遇难者遗体、埋藏财物等问题,法制办在制定《条例》时做了哪些考虑?

   [左力]在起草《条例》过程重灾区也面临这样的问题,整个清理现场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在清理过程中遇到少数民族建筑物的保护、遇难者遗体处理以及财务等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整个清理前要划定地震遗址、遗迹,对于一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清理。为了处理好清理和保护的关系,《条例》规定在确保没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进行清理,一旦发现有人类生命迹象就要立刻进行救援。

    同时,《条例》规定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要抢救和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实物资料,特别是在文物保护方面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做出原址保护要求,对于馆藏文物及其他可移动文物进行及时抢救、整理、登记,运送到安全地点保管。在制定过程中,总理对馆藏文物非常重视,几次提到。因为灾区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总理对当地的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对塌方的博物馆内的馆藏文物如何进行清理、保护,做了很明确的指示,所以在现场清理保护方面我们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条例》也特别在清理过程中突出了人文关怀,比如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清理出的财物问题。在清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遗体,还要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习惯,清理出的财物要进行登记、管理,如果有可能最好通知所有权人要到场。以上几方面对于清理保护来讲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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