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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地位限制或排除竞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5日9时30分,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施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保护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请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国有企业享有特殊或优惠待遇?

    [尚明]这个问题问的人很多,不仅包括网友和中国的企业,也包括一些外国的企业也经常会来问,这里也需要澄清一下。《反垄断法》第12条对经营者有一个定义,什么叫经营者,大家也可以看到,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当中本身并没有特指是中国的经营者还是外国的经营者,所以所有的经营者从事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这些垄断行为,都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这是一视同仁的。

    当然,我们也会注意到刚才所讲到的《反垄断法》第七条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依法保护其经营活动,这也像我刚才所说的,是《反垄断法》的宣誓行为,国家依法保护你的合法经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保护任何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权利。但是这里面同时表明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期望和保护。不能在这里延伸出国有企业享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优惠或者例外待遇,因为《反垄断法》同时要求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利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也会规制。

    这就表明了国有企业也应该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其既有的市场地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任何企业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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