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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针对外贸垄断行为有具体规定 企业要加强认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2月5日9时30分,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丁律师1]请问:《反垄断法》对外贸领域中的垄断行为做了怎样的规定?政府将采取怎样的措施防止外贸领域中的垄断行为?

   [尚明]外贸中的垄断行为说起来就比较多了,包括刚才所说的垄断协议问题,也包括外贸领域中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或者说外贸领域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而实际上在《反垄断法》中,网民关注的可能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在《反垄断法》上有一条规定,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第15条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中的正当利益,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这种情形,可以不适用于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原则上是反对的,但是如果是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去管,也就是鼓励企业在对外贸易合作中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不去管的。

    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网民注意的是,因为我们豁免了你在中国的行为,也就是几个人坐在一起商量出口价格的时候,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对你并不进行干预,这种情况过去也存在,但是出口国家的《反垄断法》给你豁免了,进口国家不会给你豁免。刚才讲到有几家中国维生素C企业在美国被控告实施垄断协议,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有可能面临数额非常巨大的罚款,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会追究,但是美国的《反垄断法》不会放过他,所以企业对这方面要加强认识,不要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他豁免了,他就可以不顾及进口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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