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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过渡性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4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6月4日15时,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邮政法》 保障普遍服务 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快递人]请问邮政法规定的快递企业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对于一些规模小的快递公司会不会有影响?

    [马军胜]现在快递市场发展很快,潜力很大。到4月份为止,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但是这里面参差不齐。申诉中心接到的申诉,其中80%是快递服务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快递管理。

    第三,快递市场潜力很大,发展很快。据国际咨询公司对近30年国际快递市场的总结,当快递市场收入占GDP0.3%左右的时候,这个阶段可能是不规范的,但发展很快。当快递收入占GDP0.5%的时候,相对规范发展更快。但是超过0.5%以上的时候,基本上是平稳发展的。现在世界其他国家,比如美国、欧洲都是0.8%—1%,基本上是平稳发展了。但是亚太,特别是中国地区,现在刚刚是0.15%左右,所以潜力还是很大的。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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