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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有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义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3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7月23日(星期四)15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和副司长吴慧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安昵]一般商品都有保质期,国家在住宅工程保质保修方面有什么规定?

    [吴慧娟]按照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对于住宅工程,如果是商品房,我部有一个88号令,关于商品房销售的管理规定,在商品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应当履行保修的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 焦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开发商向业主承诺的保修期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起? 

    [吴慧娟]根据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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