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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伤职工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不会增加欠发达地区负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7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8月17日15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依法治安”]《通知》提出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标准,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这一调整会不会导致欠发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负担?如何弥补?

    [黄毅]应该说提高工伤职工赔偿标准是《通知》中的非常过硬的措施之一,也是一项重大政策。对工亡职工进行赔偿对工亡亲属进行抚恤是法律规定事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把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提高到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来计算,这就等于把过去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提高了一倍。因为过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做的规定,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来计算的,我们大体算了算也就是15万。但是如果按照《通知》的标准来计算,大体可以达到34万,提高了一倍。同时要求在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同时,还要支付丧葬费用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体算来大致在60万以上。

    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也体现了对工亡亲属的人文关怀。更重要的就是通过这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了事故的成本,从而达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制约作用。所以我们认为采取这项政策措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势在必行的。我想不会增加欠发达地区的负担,因为工伤保险遵循的一条原则就是收支平衡,所以不会由于提高了一次性补偿标准而增加支出的负担。因为一次性补偿的标准提高了,相应地工伤保险的缴费也会提高,从而达到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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