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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社会保险法授权过多不影响法律实施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吴晶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社保法中的授权条款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处规定了授权条款,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具体办法,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时间、步骤等等,都由国务院规定。

    授权条款较多,是否会带来更多困难,影响法律的实施?对此,信春鹰表示,社保法中一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对于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的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信春鹰表示,法律通过以后,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地制定配套规定。

我国立法明确工会有权监督社保基金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法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针对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问题,胡晓义表示,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社保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而支付水平也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六年以来,都在连续不断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养老金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元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我国立法明确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哪个机构来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是一个重大的决定。

    “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胡晓义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会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不缴纳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九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针对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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