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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在实现城乡统筹方面有很多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11月23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 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主持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的目标。请问,这一目标在《社会保险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胡晓义]统筹城乡是党的十七大按照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针,社会保险也要按照这样一个方针来实施。《社会保险法》在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方面有很多规定,我简单的归纳一下,至少有这样几方面。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适合我们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这在总则的第4条以及各专章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上都得以体现,这是不分城乡的。

    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这是在本法第22条当中有充分体现。

    第三,本法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第四,第95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城乡统筹的一个方针体现。最后,第96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出,这个法确实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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