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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等制度相结合已取得好效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14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12月14日15时,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孙宝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

    审计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移送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正在逐步建立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行政问责或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干部评议、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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