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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4日 10时54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2年2月24日10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部分地区和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何去何从]我是江苏的一家运输企业,在上海试点导致江苏和上海的政策不一致,国家对于类似情况有何考虑?

   [郑建新]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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