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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其税收负担不增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4日 11时00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2年2月24日10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部分地区和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2007]我是一家上海的运输企业,从我纳税申报的情况看,试点后我的税负增加了,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考虑吗?

    [郑建新]关于试点行业税收负担的问题,我在前面回答网友关于增值税税率设置问题时已经提到了,在测算试点行业改征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税率时,我们遵循的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并采用了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可以说,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针对该网友提到的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在设计试点方案时我们也做过认真研究,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

    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也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同步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上海市财政和税务部分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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