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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民办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享受税收优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10日 16时45分   来源:新华社

税务总局:民办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1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近日在解答纳税服务热点问题时介绍,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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