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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过渡期限会有长短 但绝不会是“无期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25日 16时30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2年4月25日15时,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网友 hellokitty]条例最后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继续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过渡期”会不会把变成“无限期”? 

    [赵晓光]条例之所以对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规定过渡期,主要是考虑到,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是一项新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由省级政府规定过渡期的期限,是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由省级政府规定过渡期的期限比较符合实际。

   对于“过渡期”会不会成为“无限期”,我相信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一个过渡期限,这个过渡期限可能长一些,也可能短一些,但不可能规定一个“无限期”的期限,这是一个制度性约束。其次,条例施行后,各省规定的过渡期限互相之间必然有个比较,这也是一个互相促进的过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要相信我们的政府,特别是在这样重大的民生问题上,绝对不会推诿责任,同时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会给予有效的监督。所以,尽管各地情况不同,所规定的过渡期限会有长有短,但绝不会出现“无期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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