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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建议用户寄递贵重物品申报价值并予以保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5日 11时19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3年1月25日10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网友 荆棘鸟]一些消费者寄递贵重物品没有保价,丢失损毁后,双方对赔付标准产生分歧,甚至引起法律诉讼。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修订后的《办法》对快件丢失损毁后的赔偿标准有没有相关规定?

    [赵晓光]这个问题非常引起我们的重视。根据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数据统计,在受理的消费者有效申诉中,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的为百万分之十一点七,快件损毁的为百万分之四点九。无论比例多大、量多大,这样的事都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国家邮政局非常重视。在《办法》第二十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这里我特别说一下,快件的丢失赔偿对于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和提供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是不一样的。实行普遍服务的赔偿,邮政法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平常邮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企业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挂号的,按照邮政法规定有不同,(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因此,对于丢失损毁赔偿问题首先要明确普遍服务内还是普遍服务外的,按照《邮政法》规定,如果顾客保价则按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则按《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赔偿。在此,我也建议广大用户寄递贵重物品时要申报价值,并予以保价,以免产生纠纷,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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