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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先行赔付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8日 16时36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3年10月28日15时,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友琳达]我有已开封没使用,或者是已开封已使用的化妆品是否适用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朱剑桥]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完好,这里面我想强调,他指的是商品本身,如果说消费者在准备退货的时候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它的质量是完好的就符合这个法条的规定。至于说有的比如包装拆掉了,这个应该是和我们的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

    像我们的一些商品,你买回来之后你要看看商品是不是我想要的那个商品是必须要拆封的,所以有的经营者以“你拆封了就不给你退”就不符合消法的规定。

    [主持人]那他说的已开封已使用就不适用了?

   [朱剑桥]这个就不适用了,这个产品本身产生了毁损了。

    除此之外,这次的制度里面还有一项重大的制度规定,就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责任的承担上这次有一些新的设计。在本法的第四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这个时候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有了一种先行赔付责任,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当然,法律规定平台赔付以后,他还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还有一个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这里面的条件是什么呢?就是如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利用他的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他又没有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这个时候他就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设计的时候我们现实中有的交易平台其实已经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一些承诺,法条还做出规定,在我们的规定框架之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可以履行他的承诺。

    我举个例子吧,他这里面说如果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那他就要先行赔付,也就是说他首先要有一个责任,就是他要提供这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果他不能提供他才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有的平台提供者其实自己做出了一些承诺,就是只要在我平台上购物,发生了消费纠纷,平台就会先行赔付,他没有这个条件限制。那这个时候他做出的承诺就更有利于消费者,那这时候就应该履行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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