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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桥:消法修改明确规定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8日 16时34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3年10月28日15时,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持人]我们再来谈几个具体的问题,其实可能也是我们网友关注最多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说说网络购物,网络购物其实也是这次消法修改的大的亮点,那朱司长您先给我们整体介绍一下关于网络购物这方面做了哪些新的补充?

   [朱剑桥]这次消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新的法律制度里面明确规定了像网络购物等类似的这样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这里面的制度组成主要有这么几块:

    一是给予了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赋予了一项真实、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是对于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等和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责任内容,必须在你的网站上或者是你的平台上进行一个信息的披露。

    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制度,就是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这个制度是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也是借鉴了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并且根据我们国家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的实践,我们有些网站在此之前已经实现了这样一个七日内,甚至还有更长的三十日之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也是吸取了实践的经验。

    这个制度的本身是这么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内起七日内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当然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有的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他约定即使你无理由退货我也承担你的运费,这是可以的,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但是无理由退货这个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很大程度上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针对这样新型的消费特点,我们也要适当考虑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法律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做了权衡,那就是有些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

    法条的第二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有四类:一是消费者定做的是不可无理由退货的;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是报纸或者期刊。二十五条第二款还有一个扩张性的条款,就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而且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在这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余,消费者要无理由退货还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退回的商品应该保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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