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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对信用档案等积极细化建设 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8日 16时12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3年10月28日15时,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持人]那有了这样的新规定以后,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怎么开展呢?

    [黄建华]有关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行政部门的要求,当然工商部门也是包括在其中的,特别是对于第五十六条当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打头的行政处罚机关。在这方面比如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要完善有关的配套部门规章,如何实施抽查检验,比如召回、销毁、停止生产服务这些措施如何具体执行,都是要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

    对于法律提出的七天之内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我们现在有有关的处理程序,我们要按照新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新的消法一致起来。

    有关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法有关处罚以及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在积极地加以细化建设,从而适应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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