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15时,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持人]其实我觉得您说的新消法不单单给了经营者压力,也给了我们行政部门更多的要求和职责。那我们想请黄局给我们谈谈,您觉得新消法当中对咱们行政部门都多了哪些要求?
[黄建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三十三条当中有关于对于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规定。这里面提到: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主持人]我们看到这条应该不是修改的而是新增的。
[黄建华]对新增的。
[主持人]这个新增的意义您觉得在哪儿?
等于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发现了问题可以及时地采取有关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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