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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所患疾病如果不影响学习生活录取时不应受限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5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7月5日下午3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副司长姜钢、中纪委驻教育部监察局执法监察与纠风室主任来启华和北京大学招办主任刘明利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阳光工程,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据了解,每年都有因身体健康问题而不能上学的考生,请问高校是对体检标准是如何掌握的?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乙肝疾病的考生是否会被拒录?

    [姜钢]这个问题在每年高校招生录取中都会遇到,有些情况也比较复杂。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我们国家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大学生就业也实行了双向选择,原来在高校招生中使用的体检标准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充分征求高校、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了普通高校招生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从2003年开始执行。这个指导意见和以前的体检标准大不相同。 

    第一,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病等不能完成学业的疾病以及学习生活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录取外,患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不应当受到限制。

    第二,指导意见对原来体检标准中,对患有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做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患了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不能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另一方面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者身体缺陷,但对今后在该领域里影响就业提出了不适宜就读的建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学习哪些专业。

    第三,由于视力和肝功不正常等方面原因,高校可以限定部分专业不招哪类考生。

    第四,对肢体残疾、学习生活能够自理,又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但是高考成绩又达到了学校的要求,高校不能因为考生身体的残疾而不录取。

    第五,新生入学以后,高校还要对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者身体所患的疾病会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的,将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应该说这五条改进措施充分体现了对考生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考生的关爱,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还体现了对于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学校负责为基础的一种机制。这个文件的发布只是作为高校招生时对考生健康的一个指导性意见。高校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但是我们要求,学校所作出的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而且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同时还要在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向社会公布,让所有考生和家长周知,这样可以对自己未来的学习和发展作一些比较正确的判断。关心体检方面的考生和家长,我们建议,要详细阅读招生简章以及指导意见里的详细条款,有必要进一步咨询体检医院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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