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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在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掌握三个政策界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8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8月28日上午10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和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主持人]面对物价上涨压力,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面临着考验。为了稳定价格、保障民生,政府部门必须有所动作,但是,如何恪守行政行为的界限,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干预市场的自我调节,又不放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周望军]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我们国家只有极少数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我们有一个统计,现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大概是95.6%。当然,经营者自主定价也不能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95.6%的商品和服务都是市场调节价,对市场调节价的监管,政策性是很强的,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要掌握三个政策界限。

    第一,区分成本推动的合理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在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生产经营者合理转嫁成本,但是在转嫁成本过程中,有两个基本条件:1.产品的成本确实是增加了。2.涨价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更不得借机抬价,跟风涨价。比如方便面成本只增加了5%,或者说10%,但你涨价了20%,甚至是40%,那就不行。

    第二,区分企业自主定价和串通涨价的界限。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我们强调,要尊重商品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定价。但是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不得集中涨价。

    第三,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我们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加强价格自律。但是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更不得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另外,在这次应对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过程中,还要全面清理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收费,要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路桥站点的收费行为,整体原则是要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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