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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农户从播种、耕耘到收获,进而经营都是分散的。有一个组织,通过服务把原本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链接起来,把千家万户的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对接起来。这个组织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已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被认为是农村合作组织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今天,我们请到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袁惠民和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规定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二位。 [2007-08-02 15:00:00]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 袁惠民]大家好。 [2007-08-02 15:00:31]
[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 潘海民]大家好。 [2007-08-02 15:00:47]
[网友 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是否应该先到农业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部门是工商局,但业务工作又归农业部门,这样我们认为工作环节上脱节,失去了监管和指导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确定的主管部门太多,这样很容易造成工作脱节,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时明确主管部门。 [2007-08-02 15:01:05]
[潘海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不需要事先到农业部门备案,因为农业部门是业务指导部门,但是备案不属于登记的必经程序。你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登记和指导分两个部门,应该理解为分工不同。 [2007-08-02 15:01:50]
[袁惠民]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强调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会和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一起共同贯彻落实好法律。 [2007-08-02 15:02:34]
[网友 合作就是力量]我想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是示范性的么?以农业部部令形式发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部令可是部门规章啊! [2007-08-02 15:03:13]
[袁惠民]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愿望,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之前,农业部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这个示范章程对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依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对法律规定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主决定的事项做了示范引导性的提示。我们部颁布示范章程的出发点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或者修订章程提供指导和示范,在国际上也有一些国家是这么做的,有的还以法令的形式予以颁布。谢谢。 [2007-08-02 15:04:31]
[网友 红盾之星]这个农业合作社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能给农民兄弟带来什么好处呢? [2007-08-02 15:05:47]
[潘海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的一类市场主体。需要强调两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第二,这种经济组织不改变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比如土地承包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不会改变。当然,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要通过组成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社以取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形成生产经营的规模经营效应。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比如说它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它是规模化经营;也可以起到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的作用,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结构调整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007-08-02 15:06:26]
[主持人]我们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这部法律的出台也被认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的积极信号,可以这样理解吗? [2007-08-02 15:07:48]
[潘海民]的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以后就取得了法人资格,获得了市场主体地位,对它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07-08-02 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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