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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名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4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这是忙碌的天津港集装箱码头(4月9日摄)。2007年第一季度,天津港新开集装箱航线6条,使该港集装箱航线总数达到100条。据介绍,天津港今年进出口货物吞吐量将完成2.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将达到710万标准箱。新华社发(胡志强摄)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有利于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商品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并在过渡期等方面做了妥善安排。总体上看,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7年8月23日起执行。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件2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一)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

    (二)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

    五、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六、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七、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

    八、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

    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2007年之前已发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我国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于7月23日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就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如何认识我国的加工贸易?为什么要转型升级?如何利用政策手段促进转型升级?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日前就加工贸易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商务部等发布2007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解读

    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自主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限制和减少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生产加工,有效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中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据实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加工生产能力,把好企业准入关。

海关总署:1—6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近万亿美元

    海关总署发布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1至6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9809.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3.3%,其中出口5467.3亿美元,增长27.6%;进口4342亿美元,增长18.2%。

出口退税调整抑制顺差快速增长 缓解需多管齐下

    涉及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税率调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旨在缓解贸易顺差、改变增长结构的政策引起多方关注。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政策的实施,出口退税调整对贸易顺差快速增长将在短期内有一定抑制作用,但中国长期贸易顺差格局不会改变,缓解顺差快速增长还需多方发力。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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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出口结构 促贸易平衡 加工贸易政策有重大调整
· 我国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 关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3号)
·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关于《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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