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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直单位结束"公费医疗" 9月将启动医疗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7月14日电(记者王志)经山东省政府批准,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启动,从而结束实行多年的“公费医疗”。

    山东省直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中央属、省属驻济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属、省属驻济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根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不能足额缴费的困难单位,山东将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上年度参保单位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保障其职工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人员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山东同时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每人每月10元钱,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

    山东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山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局负责人表示,启动实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是实现由单位保险向社会保险的重要转变。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可以使职工的医疗待遇更有保障,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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