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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前已办交强险车主续保时补交07年度车船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毛晓梅、王宇)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下月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有类似疑问的车主不少。这些车主有纳税意识,亦担心若不及时缴纳车船税会不会被扣滞纳金。记者就这个问题于13日采访了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起草工作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

    董波明确给予答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董波还补充说,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总体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那么到2008年6月30日为止,就不存在交强险和车船税不能同步的情况了。”董波说。

    至于车船税的查验及滞纳金如何计算的问题,《通知》的规定是这样的:

    “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董波举例予以解释说,假如某位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是今天(2007年6月13日)起期,2008年6月12日保单到期时,车主就应当及时续保交强险,同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但该车主若是拖到2008年7月1日之后才去办理相关保险和纳税事项,保险公司就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按逾期天数(“购买当日-保单到期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车船税7月1日起随交强险征缴 缴自行车税成历史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车船税开征体现环保与公平原则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王宇、罗沙)机动车车船税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随交强险征缴。根据此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税目分类、税额标准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分析人士指出,与过去开征20多年的原有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应税范围、税额幅度调整等方面体现出节能环保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根据《条例》,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税额标准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下限的同时,对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此项措施意在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体现了国家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目前,各地不断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以及由此带来的大量汽车尾气排放,正成为让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头疼的问题。专家指出,此次车船税税额的提高,正是税收调节经济行为的体现。

    “国家这一税额的提高,体现了节能环保原则,具有信号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但安体富同时表示,车船税的从量计征方式以及较低的纳税数额,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安体富认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中的燃油税、环保税、资源税,对节能环保更具意义。

    数字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48亿辆,比2006年底增长2.17%。其中,私人机动车增长较快。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13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97%,比2006年底增加312万多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定幅度的调高,对多数开车族并不构成负担。“一年几百元钱的车船税费用,对于花十几万、几十万元购车的消费者而言,几乎感觉不到负担。”每天从北京五环到市中心开车上班的徐宇女士认为。

    此外,《条例》对车船税应税范围、免税范围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例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车船的免税规定;同时,将自行车、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车船列入免税范围,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中免税规定的“一减一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特别是将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车船列入免税范围,意在我国扶植农业、渔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照顾到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减免车船税需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李延霞、王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日前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才能减免车船税。

    2007年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行收缴。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同时,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此外,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减税车辆,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

逾期缴纳车船税将分年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罗沙、李延霞)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近日就该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负责人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临时上道路行驶、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保险公司:确保各网点都能办理车船税收缴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王宇)“我们正在按两部门通知的要求,积极做相应准备工作,确保各营业网点7月1日都能正常办理车船税的收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助理双磊对记者说。

    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到了包括人保财险等具有承办交强险资格的24家保险公司手上。

    双磊表示,由于目前车船税的征缴工作下放到省,很多细节问题还没最终确定,比如具体应跟哪一级税务机关结报税款、税款结缴期限等,大量的准备工作都有待各省级分公司去做。“不过,涉及总公司层面的工作如交强险保单的更改已完毕,系统升级、人员培训等工作正在进展中。”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处长宣鸣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销售的交强险业务量,在交强险保费收入中占相当比重,一般高达60%,因此对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中介机构进行代收代缴培训和管理将是目前最重的任务之一。

新闻背景:车船税改革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罗沙)我国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征缴了几十年之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自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新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征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五是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资料图片)

    税务总局、保监会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答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基本工作流程,并规定了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法制办等三部门就车船税暂行条例答中国政府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文件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6号)

 
 
 相关链接
· 两部门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答记者问
· 税务总局、保监会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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